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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扬-上海婚姻家庭纠纷律师照片展示

李扬律师

  • 所属律所:

   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

  • 执业证号:

    13101201811032329

  • 电话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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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地址:

    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11号12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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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种情况不符合结婚条件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

发布时间:2024年02月02日 来源:上海婚姻家庭纠纷律师
[导读]:  李扬律师,上海婚姻家庭纠纷律师,现执业于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,法律功底扎实,执业经验丰富,秉承着“专心、专注、专业”的理念,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所办理的案件,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。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的信念,全

 李扬,上海婚姻家庭纠纷律师,现执业于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,法律功底扎实,执业经验丰富,秉承着“专心、专注、专业”的理念,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所办理的案件,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。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的信念,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

4种情况不符合结婚条件


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

重婚的;


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;


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


未到法定婚龄的。


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,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
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自始无效。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 方的原则判决。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。








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




  在司法实践中,主要有以下几类:患性病未治愈的;重症精神病;先天痴呆症;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。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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